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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公告
2026-04-22 16:51   忻州人大网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通过的《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

(2025年11月18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服务和促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健康发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服务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服务促进和发展,应当坚持服务引领、规范发展、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划定的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便民市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行政审批、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服务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配套建设相应的水、电、气、热、排污排水等基础设施,为入住商户提供经营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实行定点定时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食品小摊点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服务指导,规范许可、备案行为,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鼓励市场经营者、摊位出租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减免租赁、管理等费用。

第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普惠金融产品,提供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举办地方美食节、特色小吃评选等活动,助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提高知名度,支持区域特色的品牌与旅游、温泉、影剧院等融合发展,形成价值升级。

第十五条鼓励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公示食品种类、用量、原料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鼓励忻州古城、雁门关、老牛湾等景点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挖掘本地传统饮食文化资源,聚焦面食技艺传承与创新,培育具有地域辨识度的特色餐饮品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提供标准化指导、品牌创建培训及质量提升服务。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采取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

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7日在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处级干部姜东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是我市食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就业、方便群众生活、传承地方特色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三小”行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弱、管理水平不高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引导和服务促进。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三小”行业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其生产经营规范、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促进规范健康发展的需要。《条例》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程序、加强政策扶持等一系列措施,为“三小”行业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其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化发展。

三是服务民生与文化传承的需要。“三小”行业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许多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和小摊点更承载着传统饮食文化的记忆与技艺。《条例》注重鼓励特色发展、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既方便群众生活,也助力非遗美食和地方文化的传承弘扬。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我市启动《忻州市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25年4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赴河北、河南、山东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先进地区经验。5-6月,经向省人大请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明确将立法定位由“管理”转向“服务促进”。根据这一精神,我局起草形成《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组织食品监管相关科室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征求各县(市、区)局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积极关注并支持“三小”立法进程,从部门配合和政策协同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为条例的顺利起草提供了有力支撑。2025年7月,经市人大常委会李德刚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逐条研讨,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条例》由市司法局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和各县(市、区)政府共47个部门意见,共采纳10条意见建议。后续《条例》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并于2025年8月19日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五条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调属地管理和部门协同。

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服务促进措施

优化准入服务,简化许可备案程序;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经营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划定摊贩经营区域;强化金融与培训支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特色发展,支持开展美食活动、挖掘传统饮食文化、培育地方品牌。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监督与管理

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推进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职追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施行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服务与监管并重

《条例》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通过简化审批、加强培训、提供金融支持等举措,全力助推“三小”生产经营主体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关于特色发展

《条例》突出对地方特色食品的扶持,鼓励传统饮食文化挖掘和品牌培育,推动“三小”行业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

(三)关于柔性执法

《条例》明确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体现包容审慎和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为“三小”行业营造更加宽松友善的发展环境。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忻州市食品小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17日在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一审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向市委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逻辑清晰、结构合理、内容充实,符合我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发展实际,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后,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并表决。现将修改审议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服务引领+规范发展为主线,围绕准入便利、规划布局、监管优化、金融支持、柔性执法等内容作出规定。修改后《条例(草案)》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调属地管理和部门协同。第六条至第十六条:服务促进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优化准入服务,简化许可备案程序;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经营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划定摊贩经营区域;强化金融支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鼓励特色发展,支持开展美食活动、挖掘传统饮食文化、培育地方品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监督与管理。明确了经营者需遵守的规定,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推进联合执法与社会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

二、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服务与监管并重

《条例(草案)》的修改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通过规范执法、简化审批、提供金融支持、为小摊贩划定地点和时段等举措,全力助推“三小”生产经营主体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经营者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将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联合执法或专项检查,保障食品安全。

(二)关于发展促进

《条例(草案)》修改后增加了部分内容,推动“三小”业态向规范化、集约化、品牌化转型,鼓励和支持“三小”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通过减免租赁、管理等费用,鼓励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知名品牌;突出对地方特色食品的扶持,鼓励传统饮食文化挖掘和品牌培育,推动“三小”行业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

(三)关于柔性执法

《条例(草案)》为激发“三小”主体活力,明确简化登记备案流程、降低经营门槛。通过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三小”主体依法经营,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体现包容审慎和以人为本的监管执法理念,为“三小”行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在立法技术、文字表述、条文顺序等方面做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定。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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