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硕才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周东曙因工作变动辞去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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